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创造学会,英文名称:ChinaCreative Studies Institute, 缩写:CCS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中国创造学会是由我国从事创造学和创新理论研究、应用实践、普及推广的相关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创造学工作者,促进创造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创造学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创造学科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服务,为大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人类在发现、发明、创造、创新、创业活动中的规律性研究与实践,开展企业创新、创造教育的研究实践与交流活动;
(二)组织国内外创造学学术活动;在坚持十九大提出的十四项基本方略基础上,扩大中国的创造学活动在国际上的影响;
(三)开展创造学的普及与推广活动;组织创造、创新能力开发培训,举办讲座、报告会;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撰写与出版著作、论文,制作音像、软件等作品;
(四)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与本会有关的指示、决策,向全体会员宣传并组织落实;
(五)推进创新、创造科技进步,提供创新、创造技术咨询与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创新、创造科技成果评奖并推荐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新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承认中国创造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入会。会员入会须按本会章程规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办理入会手续,并由本会颁发会员证。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是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具体条件为:
(一)普通会员: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或职务,以及具有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以及各行各业的劳动模范、革新能手、能工巧匠等在各自岗位上有创造、创新成果者,可申请成为本会普通会员。
(二)单位会员:与本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部门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育、生产、经营、服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包括外籍会员);
(二)参加本会所组织的活动,包括国际交流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2 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相应会员证作废;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制定工作方针和计划;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在计划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个月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如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作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权利,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9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副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2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为保持本会工作的连续性,并使领导班子充满活力,应注意理事会成员及本会领导班子的年轻化。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
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
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会徽:会徽外部轮廓呈椭圆形,体现本会对内对外的学术交流和全体会员的协作精神。中心与外部轮廓共同构成中国创造学会英文缩写“CCSI”。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12 月 12 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创造学会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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